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7〕5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火灾防控,严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工作重点。
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十三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同时,深入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和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整治,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古建筑、“三合一、多合一”等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广泛发动基层消防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整治旅游景区景点及热门旅游地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问题,加快未整改销案的重大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进程,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扎实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加强农村消防组织机构、消防设施和灭火救援力量建设。要紧盯厦门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党的十九大等重要节事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全力确保重大节事活动期间消防安全。
二、层层压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十三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公安部夏季消防检查工作部署要求,深入细致分析研判本地本部门消防安全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夏季消防安全工作方案,逐级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迅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夏季消防安全工作,广泛发动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督促指导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责任,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夏季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全力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四、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本地本行业夏季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每月汇总、逐级上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动态。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开展消防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和交叉检查,跟踪督促工作落实。要建立通报制度,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每月通报责任落实、工作推进和火灾情况。党的十九大闭幕后1周内,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组织开展综合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火灾多发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将按照规定进行约谈、问责,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将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行政和刑事责任。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夏季消防安全工作动员部署情况,请于5月底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从5月起至党的十九大闭幕,各地各部门夏季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省直有关部门加填《夏季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于每月25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寻伟 0871-64569517,64569518(传真)。
附件:省直有关部门夏季消防安全工作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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