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 创建标准—要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 创建标准—要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甘肃省内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示范单位创建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七)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涉及多产权、多家合用同一建筑物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五个统一”管理措施,切实做到消防责任落实到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到位。
(一)统一设置值班室。已经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设置值班室;未委托物业管理的建筑,由各单位分别确定值班人员,统一明确值班职责,一旦建筑物内任何一个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由值班人员统一协调调度,组织报警、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二)统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公安部61号令的要求,统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防火巡查等规章制度。同时,建筑物内各单位与产权单位及建筑物内各单位之间互相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统一组织防火巡查力量。建筑物内的各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统一组织防火巡查,每隔2个小时对建筑物内所有单位全部巡查一遍。发现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遮挡疏散指示标志等问题的,要当场改正。防火巡查人员可由安保人员承担。
(四)统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要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对租赁、使用单位维护疏散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
(五)统一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统一建设第一、第二梯队,联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联合开展消防演练,形成引导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合力。
(六)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牵头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每月至少召开1次消防工作例会,处理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每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独立法人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及各自消防安全职责。各部门应当设立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建立微型消防站,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由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副职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实施微型消防站;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二)掌握本责任区消防安全情况,贯彻执行商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全面落实本责任区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导员工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禁止特殊工种岗位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工作,确保本责任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防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或重大情况应立即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六)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员工快速疏散被困人员和扑救初期火灾;
(七)完成确定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独立法人单位(商场、超市、餐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和内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合同书、责任书中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经营布局改变或变更使用性质时,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和开业。
第十四条 商场市场举办展销等大型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商场市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加强风险管理,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增强社会防灾防损能力。
第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对消防设施、重点部位等实施标识化管理。消防器材、疏散设施及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等标识按照《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2015)设置。
第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场所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宣传牌等障碍物。
第十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步行街、中庭应仅供人员通行,严禁设置店铺摊位、游乐设施及堆放可燃物,灭火救援窗严禁被遮挡,标识应明显。场所内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必须采用电加热设施,严禁在用餐场所使用明火,厨房的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建筑内商场市场营业结束后,要积极采取降落防火卷帘等措施降低火灾风险。建筑内各经营主体营业时间不一致时,应采取确保各场所人员安全疏散的措施。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大型商业综合体纳入城市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强化对其消防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动态监测。
第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应当由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作业人员操作。
(四)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五)商业综合体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动火施工、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商业综合体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吸烟、明火照明、明火取暖;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燃气管道及燃气用具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第二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加强对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二)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五)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测试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八)商场、超市、餐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应配备适量防烟面罩、应急手电等应急装备。
第二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一)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完好有效;
(二)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防火卷帘下应设有禁放标志;
(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柜台、摊位、商品及模特等物品的悬挂或摆放不应占用楼梯间及其前室、电梯前室、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四)营业期间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五)商场市场、超市等安全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门锁、门禁系统等先进的安全疏散设施。
第二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明确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
(三)消防宣传与培训制度。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四)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五)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程序和所需经费来源。
(七)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八)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具体要求。
(十一)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值守,实行严格管理:
(一)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主要有商场营业厅、商品库(房)等易燃物存放部位,锅炉房、餐饮、娱乐场所等燃气使用部位等。
(二)发生火灾时容易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部位。主要有商场、餐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场所;贵重设备间、监控中心等重要部位;宿舍、值班室、地下停车场(库)等人员活动场所等。
(三)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主要有消防控制室、配电间、消防水泵房等。
第二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技术保障力量。普通消防控制室、消防集中控制室和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人数分别不少于4人、6人和8人,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在值班期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设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各消防控制室应建立可靠、快捷的联系机制。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第二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定期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二)每月将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报告备案;
(三)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的,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报告备案;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报告备案职责外,还应当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信息系统,将下列情况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一)每年12月10日前,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专业评估报告;
(二)由依法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结果。
第四章 防火检查与巡查
第二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全员具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每季度要组织开展消防联合检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根据重大节日、季节变更的需要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各岗位每天一次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人员住宿有无违章;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是否依法申报;
(三)是否违章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五)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设置及完好情况;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演练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十)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一)厨房、灶间烟道清洗情况;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保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2小时1次,也可利用建筑内部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每2小时进行1次视频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条 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四)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五)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六)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七)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九)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有无违章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十一)有无遗留火种;
(十二)营业结束后是否切断场所内非必要用电设备、器具电源,不能切断的电源运行是否正常。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三)营业场所有无吸烟情况;
(四)有无遗留火种;
(五)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厨房工作人员在班前、班后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漏;
(二)班后燃油、燃气阀门是否关闭;
(三)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是否及时;
(四)班后是否切断电源,火源是否妥善处理;
(五)消火栓、灭火器、灭火毯、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第三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还应每月对消防设施至少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
第三十五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日、专项行动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督查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火灾隐患的整改。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验收。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八条 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三)在商场市场营业厅吸烟的;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五)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它用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八)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九)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每季度组织对前期检查消除的火灾隐患进行汇总和分析评估,总结火灾隐患产生的规律和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同类隐患再次发生,降低火灾发生风险。
第五章 宣传培训
第四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消防安全专员、各部门负责人和兼职消防安全员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熟知本单位、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方法;
(二)熟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要求;
(三)熟知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检查方法、具体标准和火灾隐患的整改程序;
(四)熟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组织方法。
第四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职工应熟知以下内容: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
(四)掌握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会发现火灾隐患、会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单位电工、焊工等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法定部门核发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四十八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在公共区域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重点提示该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醒目的图文提示标识。确认发生火灾后,建筑内电影院、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区域的电子屏幕、电视以及楼宇电视、广告屏幕的画面、音响,应能切换到火灾提示模式,引导人员快速疏散。
第四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利用每日例会、交接班等时间进行班前消防安全教育。
第五十条 消防安全教育应使员工达到“四懂四会”。四懂: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四会: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第六章 灭火及应急演练
第五十一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演练,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程序、要求。
第五十二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的建立应符合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关规定,并适当提高建设标准。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组织开展经常性实战训练,并主动联系辖区消防中队开展业务强化训练。微型消防站应确保任何位置发生火情,3分钟内有力量组织扑救,并保证每班次随时出动3名以上灭火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应熟知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使用方法和要求及各部位易发火灾的危险性。
第五十三条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应成立火灾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灭火自救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和后勤保障组。
(二)灭火与应急疏散行动程序。应包括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护送程序,火灾自救程序,以及切断氧气、电源等特殊应急操作程序等。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应明确通讯方式,配备专门通讯器材和设施,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做好现场救护工作。
(六)公共关系处理。主要包括信息共享、应急动员、公众沟通、新闻发布等。
第五十四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主动与辖区消防中队联系,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针对营业和非营业时段分别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分区、分层细化优化疏散路线,明确各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应急疏散引导员,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
第五十五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根据单位实际,因地制宜地组建消防应急处置的第一、二梯队,第一梯队由起火部位附近的当班员工组成,第二梯队由不在起火部位的所有当班员工组成。各类工作人员不足50人的可成立一个梯队。每个梯队都分: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
第五十六条 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时,要通过无线对讲系统或单位内部电话等方式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查看人员及其他员工确认(发现)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等通讯方式向消防控制室反馈(报告)信息。
第五十七条 现场人员向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反馈信息的同时组织本楼层第一梯队灭火行动组在30秒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有秩序地灭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接警后立即通过单位内部电话、无线对讲系统或广播、警铃等有效方式,发出火警指令,通知第二梯队人员赶赴现场,立即启动防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消防设施,并拨打“119”电话报警。
第五十八条 第二梯队灭火行动组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火警指令后,在1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实施增援灭火。
第五十九条 通讯联络组应搜集火场信息,保持灭火行动组与疏散引导组之间,第一、二梯队之间,各组与指挥中心(控制室)之间,单位与公安消防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第七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六十条 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疏散引导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第六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并可视情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部门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不得擅自破坏、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十四条 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六十五条 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建立健全以下八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并妥善保管。
(一)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地理位置、面积、高度、建筑性质等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等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等情况。
(二)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审核、验收、使用前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内装修材料、防火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消防设施、器材及电气线路定期检测报告。
(三)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
(四)灭火疏散档案。包括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各楼宇消防疏散指示图纸;火灾记录。
(五)宣传培训档案。包括单位宣传活动、集中培训、职工岗前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六)隐患排查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
(七)“户籍化”管理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档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档案;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档案。
(八)工作部署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本单位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
第九章 奖惩
第六十七条 商业综合体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主动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检查指导,认真落实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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