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官方发布
《台州市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官方发布
一、 整治的主要对象是顶棚、墙面或地面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含各类汗蒸设备),不包括传统的桑拿设施。汗蒸房及设置电加热汗蒸房的场所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
二、 汗蒸房应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建筑内,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含商业服务网点)内,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不得与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毗邻设置。
三、 汗蒸房应采用实体墙和混凝土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通向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汗蒸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汗蒸房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
四、 汗蒸房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装饰,其中电加热汗蒸房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包括保温层、反射层、装饰层等)。
五、 汗蒸房不得采用电热膜供热,其他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提供电气检测报告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六、 汗蒸房应在房间外设置独立配电箱,每间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且不应与照明合用回路)和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装置。
七、 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汗蒸房及其它功能用房、走道应增设简易喷淋,和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互联式)。电加热汗蒸房疏散门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ABC型干粉灭火器。
八、 设有汗蒸房的场所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九、 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要求。
十、 本要求根据《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并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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