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构架-江西省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基本要求
江西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构架-江西省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基本要求
根据江西省《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要求,消防物联网的系统体系架构自下而上应由感知层、传输层、数据管理层、应用层构成(见下图)。
1、 感知层的数据采集来源可采用传感器、电子标签、视频采集终端、物联监测、物联巡查等。所采集的数据应上传至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未设置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建筑或单位应直接将采集的数据上传至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消防设施系统宜按不同的系统分别采集,汇总到相应的用户采集装置或直接上传至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
2、 感知层采集的数据应与上传至用户信息采集装置、消防物联网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保持完整性和一致性。
3、 传输层包括传输网络、传输协议和传输安全。网络数据的传输应具有传输效率及响应速度的实时性,并应有身份认证、数据安全加密等方法保证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4、 传输网络可采用有线或者无线传输网络,并符合下列规定:
4.1.对于有线传输网络宜采用光纤;
4.2.对于无线传输网络传输应当根据应用场所的条件、传输数据量、数据传输特点等因素选用合适的无线通信技术。针对数据量少、覆盖面广、常态下数据交互不频繁的设备宜选用NB-IoT技术。
5、 数据管理层主要实现定义数据规则和数据汇聚分析的功能,包括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和后台管理中心。消防数据运行中心应采用支撑服务技术,并应通过信息运行中心进行数据汇集分析处理。后台管理中心提供数据字典定义、基础规则定义、传输协议定义、认证信息、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及系统的标准体系。
6、支撑服务技术宜采用消息队列、云计算、内存计算、负载均衡、并行运算、协议处理、运维管理和实时报警等技术手段。
7、信息运行中心宜采用分布式数据库、分布式文件系统、海量存储和数据分析处理等技术手段。
8、 应用层主要实现对数据处理结果的应用,包括根据服务对象不同选用不同的管理应用平台,主要有:(管理部门)数据应用平台,单位业主应用平台、行业部门应用平台、社区物业应用平台和维保应用平台等应用平台。
江西省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基本要求
1、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具有联网用户信息、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信息及其信息交换的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 26875的有关规定。
2、数据应用平台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应实时展示所采集消防设施在建筑内的位置信息和运行状态信息;
2.2.应能支持数据访问的接口;
2.3.应支持人员自主注册,并可通过角色定义访问权限;
2.4.应具备信息查询、显示、推送(通知)的功能;
2.5.应支持通话及视频信号的接入;
2.6.应具备人员管理功能和信息的可维护性;
2.7.应对采集的消防设施故障信息报警;
2.8.应对采集的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后分级预警;
2.9.应保持信息开放性,能够兼容所有的消防物联网终端产品,且能够与其他平台共享全部信息。
3、 水系统信息装置应包含各类水灭火系统末端压力、水池、水箱液位和消防泵状态的采集信息,并可包括各类气体灭火系统等其他灭火系统的采集信息。
4、 风系统信息装置应包含机械防烟和机械排烟设施系统阀门启闭、风压、防排烟机状态的采集信息。
5、 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智慧安全用电和智慧消火栓等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5.1.能够独立发送探测数据,与消防物联网应用平台实时通讯;
5.2.能够反应异常数据;
5.3.无线通信传输宜采用NB-IoT传输,或根据情况选择eMTC、LTE、LoRa、蜂窝等通信方式;
5.4.设备自身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6、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 APP 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6.1.应支持 IOS操作系统和 Android操作系统;
6.2.应与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互通;
6.3.应具有消防设施监测、隐患数据智能分析、自动评分、现场取证、点位记录、现场拍照、定位、信息的查看和确认、自动生成维保报告、月报等功能。
7、 消防物联网的数据应用平台、信息运行中心、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中文界面,并预留API应用程序接口与其他的智慧城市系统对接。
8、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8.1.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无线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智能独立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等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信息运行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
8.2.信息运行中心向119报警服务台或江西省各地级市(县)应急联动中心转发经确认后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应大于3s;
8.3.从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信息采集装置获取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手动、自动状态信息,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的异常信息到信息运行中心接受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20s;
8.4.压力传感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可燃气体探测等传感器以及水系统信息装置、风系统信息装置的数据上传周期不应大于30min;
8.5.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或各个信息采集装置与信息运行中心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不应大于30min;
8.6.基于NB-IoT网络采用电池独立供电的无线探测装置数据上传周期、装置与信息运行中心之间的通信巡检周期均不应大于12h;火灾报警信息到信息运行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10s,故障报警信息上传信息运行中心的时间不应大于1min;
8.7.采集的信息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视频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少于6个月;
8.8.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必须达到第三级安全保护能力。
9、消防物联网系统宜采用消防电源供电,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
10、 信息运行中心的数据库设备应采用消防电源供电,具有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备用电源的容量应能保证传输设备连续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 24h。信息运行中心的传输能力、处理能力、存储能力应支持在线扩展。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数据安全和存储可靠性应不小于 99.99%;
10.2.所有通讯层的数据传输必须是加密传输,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支持多链路的自动切换;
10.3.应支持负载均衡、异地灾备。数据的保存周期不应小于1年,视频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应小于6个月,且应支持至少 1 个以上的数据备份,备份时间不得大于 24h;
10.4.感知层设备应具备实时数据上传的能力,并应支持从数据应用平台发起的实时数据请求;应支持动态更新、局部快速更新、动态功能扩展,并应确保每日24h的服务可用性;应提供基于HTTP、HTTPS的数据访问接口,其接口协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5.消防数据运行中心的信息运行中心应支持5000个以上的建筑物联网实时数据并发接入,并应支持10000TPS以上的并发访问量。
11、信息运行中心收到火灾报警、屏蔽、故障、消音信息后,应能智能分析判断火警、屏蔽、故障屏蔽、消音信息的等级,并应按报警等级相应地选择短信、微信、语音电话、人工客服的方式实时推送给社会单位消控室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维保人员。推送的信息可通过 APP 进行相应查看、确认等操作。
12、 信息运行中心收到消防联动信息,应能智能分析、判断、统计、汇总相关的联动信息,并应自动生成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报告。报告可通过 APP、web 端等方式将信息推送到社会单位、维保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13、数据应用平台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3.1.应具备消防设施基于室内地图的展示功能,并宜支持三维地图展示;
13.2.应提供 web、APP、数据接口、短信、微信、语音电话等使用方式;
13.3.应能够查询建筑物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消防设施基本信息、消防设施统计信息、消防设施报警信息、消防设施联动信息、消防设施故障信息、消防设施屏蔽及物联监测信息、消防设施维修信息、消防巡检信息、消防维保信息、人员活动信息、消防物联网设备实时运行状态等信息;
13.4.应支持视频查看,并可通过APP查看实时视频流;
13.5.应对所有操作进行日志记录。
14、 物联网用户信息装置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4.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的相关要求,并应取得消防产品的认证;
14.2.应支持有线和无线两种传输方式,并应支持TCP和UDP传输协议模式;
14.3.应内置支持市场主流报警主机的通信协议,并应支持远程升级;
14.4.应具备多个RS485接口、支持通过 Modbus通信协议接收感知层传感器数据,并应汇总上传至信息运行中心。
15、 消防物联网系统中,消防设施状态的实时显示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5.1.应显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信息;
15.2.应显示火灾报警信息、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信息、电气火灾监控报警信息以及各系统中的报警信息、屏蔽信息和故障信息;
15.3.应显示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启动/停止动作状态、故障状态信息;
15.4.应显示消防水箱(池)水位和管网压力信息以及其报警信息的正常工作状态信息和动作状态信息。
16、 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设备(含传感器)的防护等级应适应所在环境的要求。除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外,其余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
17、 消防设施数据采集装置及建筑物或构筑物中设置的各种独立式探测装置的功能和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7.1.数据采集应具备准确性和实时性;
17.2.感知设备应具有稳定性。其应能够不受环境因素的干扰,稳定地工作;
17.3.感知设备应具持久性。对于通过电池供电的设备,应保证最短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且传感器的整体工作寿命应不低于3年;
174.感知设备的位置设置和数据采集应以不影响现有的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不破坏现有消防设备为前提条件,并应符合感知设备的性能要求。
18、 消防物联网系统应对物联监测的点位异常状态进行及时报警,并应立即上报。
19、 爆炸性、腐蚀性等特殊环境应用的消防物联网传感器、手持终端等组件和设备应选用满足国家防爆、耐腐蚀检测规定的组件和设备。
20、 物联巡查应对消防设施的属性、位置、状态和人员的活动进行记录。
21、 消防泵信息监测装置、消防风机信息监测装置对事件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000条,可采用循环的存储方式,并宜有声和光的报警功能。
22、 消防泵流量和压力监测装置的性能宜符合下列规定:
22.1.应用的环境温度宜为0℃~50℃;
22.2.机械振动的频率不宜大于55Hz,振幅不宜大于0.55mm;
22.3.环境电磁场不宜大于400A/m;
22.4.测量精度不应大于0.5%;
22.5.功耗在启动时不宜大于300W,正常运行时不宜大于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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